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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管理,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法规制度落实情况。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房地产估价相关法规制度情况,包括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地方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方面的经验做法。
  (二)一级资质核准情况。包括是否执行统一的资质等级许可标准、颁发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是否使用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估价报告和评审专家是否通过该平台随机抽取;以及打破市场分割,建立统一房地产估价市场情况等。
  (三)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总体情况;持续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内部管理及估价报告质量控制情况;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信用档案上报情况;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估价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分支机构管理情况。包括:一级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情况,持续符合备案条件情况;一级机构对分支机构管理和估价报告质量控制情况;分支机构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分支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地方自查和部里抽查两个阶段。
  (一)地方自查阶段。本《通知》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市、县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二)部里抽查阶段。根据地方工作开展情况,2015年11—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对所辖市、县进行实地检查。
  (二)本次检查中有关房地产估价报告和评审专家的检查应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三)检查中发现估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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